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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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依本辦法原則自行訂定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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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自行訂定相關規定。這意味著這些機關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和需求,制定適合當地的藝術教育推廣政策和規定。具體來說,他們可以根據當地的學校結構、學生需求和資源來制定相關政策,以推動藝術教育的實施。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地方政府在藝術推廣教育方面的自主權,以便他們能夠更好地滿足當地學校和學生的需求。 參考資料: 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教育部,2000年1月25日修訂)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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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