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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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組成評審小組,執行有關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之成效考核工作;對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得予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減班或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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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對學校進行藝術推廣教育的成效考核工作。對於成效優良的學校,可以給予獎勵;對於執行不善或不符合規定的學校,應限期改善,必要時甚至可以減少班數或停辦相關活動。這條規定強調了對學校藝術推廣教育的監督和激勵,以確保教育品質和符合相關規定的執行。 參考資料 (范例):根據教育部法規資料庫中的「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 教育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moedict.tw.edu.tw)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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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