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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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依收入總額設定一定比率做為學校統籌經費,推廣教育收費標準及鐘點費支給標準由各校自訂。經費之收支,均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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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項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辦理藝術推廣教育時,需要以自給自足的原則來處理相關經費。學校需要根據自身的收入總額設定一定比率作為統籌經費,同時也需要自行制定推廣教育收費標準及鐘點費支給標準。此外,學校在處理相關經費的收支時,必須依照相關會計作業規定進行操作。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線上]. 2013年6月3日[引用於2022年10月11日]. 取自: https://laws.moi.gov.tw/Eng/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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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