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應先將計畫報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實施。
- 2.前項計畫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時間及地點、招收對象及名額、方式、經費概算等項目。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7 條的規定,進行藝術推廣教育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實施前應先將計畫報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這個計畫的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時間及地點、招收對象及名額、方式、經費概算等項目。學校需要在每個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報告給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這樣做可以確保學校的藝術推廣教育符合相關規定並得到教育行政機關的監督。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