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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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之師資,由校內有藝術類科之合格教師兼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有該藝術類科專長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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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各級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的師資可以由校內具有藝術類科的合格教師兼任。在必要時,學校也可以聘請校外的具有該藝術類科專長的人士擔任藝術推廣教育的師資。 參考資料: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900120300號),該法條授權各級學校在辦理藝術推廣教育時使用校內和校外的教師資源。這意味著學校可以從校內現有的具有藝術類科背景的教師中選擇兼任藝術推廣教育的工作,同時在有需要時也可以聘請校外的藝術專家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士擔任教師。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學校在藝術教育方面有足夠的師資來提供優質的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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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