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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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設備規劃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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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3 條的規定,各級學校在辦理藝術推廣教育時,應該要考慮到現有的師資和設備,進行課程的規劃和開設。 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學校能夠根據現有的師資和設備,合理地安排藝術推廣教育的課程。這樣一來,學校才能夠提供符合學生需求的教育課程,同時確保教學品質和教育資源的有效運用。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所學校只有少數的藝術老師和有限的設備,根據這個法規,該學校在規劃藝術推廣教育課程時應該要適度地安排,不能超出學校目前可以提供的師資和設備範圍。這樣一來,學生才能夠得到有效的藝術教育,同時學校也能夠確保教學資源的合理運用。
- 衡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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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