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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2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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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2. 2.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3. 3.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基本法第2條規定了教育的目的,並強調人民為教育權的主體。根據該法,教育的目的包括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同時,教育也應促進人民對基本人權的尊重、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的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的現代化國民。 根據相關案例,此部分的參考資料為「教育基本法」的文字內容,可提供範例如下:相關案例中提到了被告對總○國小土地作何有效利用的問題,這與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1項、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訂有明文規定,教育權的保障不僅限於教育機會的均等,還要考慮師生、同儕間實際相處的情況。而被告在裁併總○國小時,未給予過渡期間,強迫師生分離,對學童的心理造成衝擊,明顯違反了培養健全人格的教育理念。此例可以顯示教育基本法第2條規定的培養健全人格等教育目的在實際案例中的應用。

立法沿革 2

(0880604 制定)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41108 修正)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立法理由於本條第二項教育目的之規定中,增定「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等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60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41108 修正)

於本條第二項教育目的之規定中,增定「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等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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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基本法第 2 條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基本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基本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