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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教育基本法 第 2 條(教育目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2.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3.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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