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教育基本法第3條規定教育之實施應遵循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這表示教育的目的是培養每個個體的潛能,並協助他們追求自己的目標與實現自我價值。根據此法條的要求,教育機構應該根據個體的特點和需求,因材施教,並以人文精神和科學方法進行教學。教育機構應尊重個體的價值,協助他們發展自己的潛能和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參考資料:教育基本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01)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立法理由一、本條揭示教育方針,確定教育的基本方向,作為建構教育制度及規劃教育實施之依據。 二、教育的本質既屬「人性」的發展,則在教育活動中,必須秉持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的方法,一則尊重人性價值,再則力求有效。 三、教育活動重視個體潛能之開發、群性之培養、以及自我實現之追求,既彰顯個人在教育活動中的主體性與目的性,避免外力對教育活動的不當介入與扭曲,且符合社會生活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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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揭示教育方針,確定教育的基本方向,作為建構教育制度及規劃教育實施之依據。 二、教育的本質既屬「人性」的發展,則在教育活動中,必須秉持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的方法,一則尊重人性價值,再則力求有效。 三、教育活動重視個體潛能之開發、群性之培養、以及自我實現之追求,既彰顯個人在教育活動中的主體性與目的性,避免外力對教育活動的不當介入與扭曲,且符合社會生活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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