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教育基本法第4條規定了教育機會的均等原則。根據這個條文,人民無論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以及其他條件,都應該享有同等的教育機會。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的教育,應考慮到他們的自主性和特殊性,依法律規定予以特別的保障並輔助他們的發展。 關於這個法條的相關案例和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因為題目中沒有提供相關的案情或資料。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立法理由一、教有之實施首重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亦明文揭櫫,為落實教育平等原則,爰於本條列舉各種禁止差別待遇條款。 二、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如少數民族、低收入戶等)受教育之資源與機會本處劣勢,為扶助並改善其受教育之客觀條件,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精神,爰作此規定,特予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一、教有之實施首重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亦明文揭櫫,為落實教育平等原則,爰於本條列舉各種禁止差別待遇條款。 二、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如少數民族、低收入戶等)受教育之資源與機會本處劣勢,為扶助並改善其受教育之客觀條件,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精神,爰作此規定,特予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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