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基本法第5條,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的教育,應優先提供補助。該條款強調了教育經費的重要性,並要求政府以特定的方式來編列和保障這些經費。 根據前述的條文,可以得出以下例子作為參考:政府在編列教育預算時,應該考慮到台灣中部山區的學校,因為這些學校所處的地理位置偏遠,學生和教師可能面臨交通和資源不足的問題。政府應該優先提供補助給這些學校,以確保他們能夠提供良好的教育環境給學生。 此外,根據教育基本法的規定,具體的教育經費編列和保障方式需要透過法律來規定。這意味著政府需要通過相關的法律來確定教育經費的分配和使用方式,以保障這些經費的專款專用性。 以上所提供的例子和解釋是根據對教育基本法第5條的理解和該法條的規定。這些解釋和例子可作為參考,以幫助理解該條的內容和涵義。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其立法意旨就在於保障教育經費專款專用。爰於第一項增列「保障專款專用」等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其立法意旨就在於保障教育經費專款專用。爰於第一項增列「保障專款專用」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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