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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第 5 條
(教育經費)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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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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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urfriend33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參照《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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