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累積盈餘是指學校歷年依前條規定所保留於基金中的累積賸餘款,減去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經過擬訂使用計畫後可以申請免納所得稅的保留款後的餘額。 2. 根據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私立學校依照第46條第2項的規定,將賸餘款轉為投資或流用於同一學校財團法人所設其他學校,那麼轉移的總額不得超過前項累積盈餘的二分之一。 3. 根據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3條第3項的規定,在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於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修正施行之前,如果私立學校將一些特種基金指定為投資基金的範圍,則不受第2項所規定的二分之一額度的限制。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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