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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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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當年度收支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後有賸餘款者,應於決算經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彌補以前年度收支互抵之不足後,將餘額保留於學校基金,並以特定科目記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2條規定,當私立學校於當年度收支執行後有賸餘款時,應在決算經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後的一個月內,先彌補以前年度收支互抵之不足,然後將剩餘的賸餘款保留在學校基金中,同時必須以特定科目來記錄。這條規定強調私立學校對於賸餘款的運用必須要有紀錄,並確保這些賸餘款不會被濫用或流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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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 2 條規定:「私立學校當年度收支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後有賸餘款者,應於決算經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