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4條,私立學校賸餘款進行投資前必須先計算可投資額度上限,並經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報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可辦理。私立學校在提報董事會可投資額度上限時,應同時告知所有參與董事會議及決議的董事有關本法第46條第3項之規定,並記載於董事會會議紀錄中。這表示私立學校在進行投資前需確保已經取得必要的批准與同意,並遵從相關法規的規定。以下舉一個對私立學校賸餘款進行投資的範例:一所私立學校有賸餘款100萬元,根據計算後,法人董事會通過並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將其中80萬元用於投資股票市場,並在董事會會議紀錄中記載了所有相關的規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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