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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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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學校賸餘款進行投資前,應先計算可投資額度上限,經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並報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2. 2.私立學校依前項規定提報學校法人董事會可投資額度上限時,應同時告知所有參與董事會議及決議之董事有關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並記載於董事會會議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4條,私立學校賸餘款進行投資前必須先計算可投資額度上限,並經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報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可辦理。私立學校在提報董事會可投資額度上限時,應同時告知所有參與董事會議及決議的董事有關本法第46條第3項之規定,並記載於董事會會議紀錄中。這表示私立學校在進行投資前需確保已經取得必要的批准與同意,並遵從相關法規的規定。以下舉一個對私立學校賸餘款進行投資的範例:一所私立學校有賸餘款100萬元,根據計算後,法人董事會通過並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將其中80萬元用於投資股票市場,並在董事會會議紀錄中記載了所有相關的規定和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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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 4 條規定:「私立學校賸餘款進行投資前,應先計算可投資額度上限,經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並報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