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6

快速跳轉
  1. 1.私立學校為分散賸餘款投資之風險,其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其額度合計不得可投資額度上限之百分之二十。但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准者,其可投資額度上限得不逾百分之五十。 二、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十。
  2. 2.私立學校於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前所投資之股票,已逾前項規定者,得繼續持有,並不得再增加投資。
  3. 3.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其他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為核准時,應一併核准其投資額度上限及比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針對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6條的問題,請參考以下資料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6條第1項,私立學校的賸餘款投資應該分散風險,投資同一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和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其總額不得超過可投資額度上限的百分之十,也不得超過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 2. 根據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6條第2項,對於在該辦法施行之前已經超過前項規定的投資,私立學校可以繼續持有,但不得再增加投資。 3. 根據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6條第3項,對於私立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投資項目,當核准時應一併核准其投資額度上限和比例。 參考資料: -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13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 6 條規定:「私立學校為分散賸餘款投資之風險,其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同一證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