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私立學校為分散賸餘款投資之風險,其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其額度合計不得逾可投資額度上限之百分之二十。但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可投資額度上限得不逾百分之五十。 二、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十。
- 私立學校於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前所投資之股票,已逾前項規定者,得繼續持有,並不得再增加投資。
-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其他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為核准時,應一併核准其投資額度上限及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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