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6條的問題,請參考以下資料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6條第1項,私立學校的賸餘款投資應該分散風險,投資同一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和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其總額不得超過可投資額度上限的百分之十,也不得超過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 2. 根據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6條第2項,對於在該辦法施行之前已經超過前項規定的投資,私立學校可以繼續持有,但不得再增加投資。 3. 根據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6條第3項,對於私立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投資項目,當核准時應一併核准其投資額度上限和比例。 參考資料: -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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