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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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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受贈取得或投資之股票,因原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得依持股比例儘先認購新股時,其投資金額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第四條第一項之可投資額度限制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7條規定,當私立學校受贈或投資的股票發行公司進行現金增資時,根據公司法第267條的規定,私立學校可以根據其持股比例優先認購新股。在這種情況下,該投資金額不受本條第1項的限制,並且應在第4條第1項所限制的可投資額度範圍內進行認購。這表示私立學校在進行股票增資時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認購新股,並不受投資金額限制,但仍須遵守可投資額度的限制。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根據該法規,私立學校在處理賸餘款時需遵守相應的規定。在第7條中,特別針對私立學校受贈取得或投資的股票進行了規定,並參照了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明確了私立學校在股票增資時的認購權益和投資金額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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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 7 條規定:「私立學校受贈取得或投資之股票,因原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得依持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