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立學校受贈取得或投資之股票,因原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得依持股比例儘先認購新股時,其投資金額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第四條第一項之可投資額度限制內為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第7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