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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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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本法所訂事項涉及衛生、環境保護、社政等相關業務時,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衛生法第2條規定了學校衛生法中的兩個關鍵概念。第一,該條規定了學校衛生法中的主管機關,分別是在中央的教育部、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在縣(市)的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執行學校衛生相關事務。 第二,該條還規定了當學校衛生相關事項涉及衛生、環境保護、社政等其他相關業務時,主管機關應該與相關機關合作辦理。換句話說,在處理學校衛生問題時,主管機關需要與其他相關部門和機構進行合作,以確保學校的衛生環境能夠得到全面的管理和監督。 參考資料: - 學校衛生法 第2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10116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訂事項涉及衛生、環境保護、社政等相關業務時,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明定學校衛生保健之各級主管機關。   二、鑒於學校衛生保健工作涉及衛生、環境及社政等相關業務,為達成本法之主旨,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116 制定)

一、明定學校衛生保健之各級主管機關。   二、鑒於學校衛生保健工作涉及衛生、環境及社政等相關業務,為達成本法之主旨,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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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衛生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訂事項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衛生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衛生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