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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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2.本法所訂事項涉及衛生、環境保護、社政等相關業務時,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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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衛生法第2條規定了學校衛生法中的兩個關鍵概念。第一,該條規定了學校衛生法中的主管機關,分別是在中央的教育部、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在縣(市)的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執行學校衛生相關事務。 第二,該條還規定了當學校衛生相關事項涉及衛生、環境保護、社政等其他相關業務時,主管機關應該與相關機關合作辦理。換句話說,在處理學校衛生問題時,主管機關需要與其他相關部門和機構進行合作,以確保學校的衛生環境能夠得到全面的管理和監督。 參考資料: - 學校衛生法 第2條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6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訂事項涉及衛生、環境保護、社政等相關業務時,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明定學校衛生保健之各級主管機關。 二、鑒於學校衛生保健工作涉及衛生、環境及社政等相關業務,為達成本法之主旨,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116 制定)
一、明定學校衛生保健之各級主管機關。 二、鑒於學校衛生保健工作涉及衛生、環境及社政等相關業務,為達成本法之主旨,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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