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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本法所訂事項涉及衛生、環境保護、社政等相關業務時,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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