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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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及全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本法辦理學校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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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衛生法第 3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全國各級學校應依本法辦理學校衛生工作。這表示學校在衛生工作上必須遵守學校衛生法的規定,並由主管機關監督執行。學校衛生工作的範疇包括但不限於保障學生身體健康、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預防疾病傳播等,主要目的是維護學生的健康與安全。規定中並未明確說明具體的衛生工作內容,具體的實施細則可能會根據不同學校層級和主管機關的具體需求而有所不同。一個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是,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學校定期進行衛生檢查,並提供相關的報告。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6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及全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本法辦理學校衛生工作。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適用對象。 二、本法除規定各級公私立學校為其適用對象外,也包括各級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116 制定)
一、明定本法適用對象。 二、本法除規定各級公私立學校為其適用對象外,也包括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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