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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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專業人員,辦理學校衛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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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4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有義務指定專責單位並配置專業人員來負責辦理學校衛生業務。這意味著政府應該在學校衛生事務上確保有相應的部門和專業人員負責。這些部門和人員將負責監督和執行學校衛生相關的工作,例如制定衛生政策、提供衛生指導和宣傳、檢查學校環境衛生等。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確保學校提供健康安全的學習環境,保護學生和教職員的健康。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6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專業人員,辦理學校衛生業務。
立法理由為落實學校衛生工作,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專門人員。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116 制定)
為落實學校衛生工作,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專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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