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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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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專業人員,辦理學校衛生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4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有義務指定專責單位並配置專業人員來負責辦理學校衛生業務。這意味著政府應該在學校衛生事務上確保有相應的部門和專業人員負責。這些部門和人員將負責監督和執行學校衛生相關的工作,例如制定衛生政策、提供衛生指導和宣傳、檢查學校環境衛生等。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確保學校提供健康安全的學習環境,保護學生和教職員的健康。

立法沿革 1

(0910116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專業人員,辦理學校衛生業務。

立法理由為落實學校衛生工作,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專門人員。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116 制定)

為落實學校衛生工作,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專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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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衛生法第 4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專業人員,辦理學校衛生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衛生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衛生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