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諮詢指導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衛生法第 5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並列舉了該委員會的任務。根據資料,學校衛生委員會的任務包括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的諮詢指導意見、提供學校衛生計畫等的諮詢指導意見、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等。然而,依照問題提供的資料,沒有進一步的內容可以解釋該法條的細節。因此,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該法條的更詳細解釋或相關範例。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10116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各級主管機關遴聘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之任務。
(1041214 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諮詢指導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至五款任務所列「提供學校……之意見」,修正為「提供學校……之諮詢指導意見」。
- 主管機關名詞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遴聘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之任務。
原條文第一至五款任務所列「提供學校……之意見」,修正為「提供學校……之諮詢指導意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