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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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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
  2. 2.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衛生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這意味著學校必須有專門的單位或負責人員負責組織和推動學校的衛生工作。這些工作可能包括制定衛生政策、確保學校環境的衛生、進行健康檢查、提供健康諮詢等。根據參考資料,這些責任可以由學校行政人員或指定的衛生中心負責。例如,在台灣的學校中,通常設有健康中心,該中心負責管理學生的健康事務,提供健康諮詢和處理緊急傷病情況。 參考資料:學校衛生法 (105年1月1日修正生效)

立法沿革 1

(0910116 制定)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   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立法理由一、目前各階段學校法律之施行細則或規程規定,各校學務(訓導)處下設衛生組或衛生保健組,負責學校衛生工作,對於小型學校則由專責人員負責之,爰訂定第一項。   二、學校健康中心是學生及教職員工保健之重要場所,以實施健康檢查與管理、傳染性疾病防疫及緊急傷病處理等事宜,爰訂定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6 制定)

一、目前各階段學校法律之施行細則或規程規定,各校學務(訓導)處下設衛生組或衛生保健組,負責學校衛生工作,對於小型學校則由專責人員負責之,爰訂定第一項。   二、學校健康中心是學生及教職員工保健之重要場所,以實施健康檢查與管理、傳染性疾病防疫及緊急傷病處理等事宜,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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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衛生法第 6 條規定:「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衛生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衛生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