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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2.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3.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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