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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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 2.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 3.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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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6 制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6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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