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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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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2. 2.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3. 3.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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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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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10116 制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6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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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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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衛生法第 7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專科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衛生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衛生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