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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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
- 2.前項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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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8條,學校有義務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進行學生健康檢查。如果需要,學校也可以進行學生及教職員工的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這些健康檢查的對象、項目、方法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實施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共同制定。 依照「學校衛生管理辦法第5條」,學生健康檢查項目應包含一般體格檢查、視力檢查、聽力檢查、牙齒檢查、骨密度檢查、心肺功能檢查、免疫力檢查等,詳細內容可根據學術機構相關研究成果制定。 以高中校園為例,根據國民及學生健康檢查辦法,每學年至少辦理一次學生健康檢查,內容包括一般體格檢查、視力檢查、聽力檢查、牙齒健康檢查等。學校應提供完整的檢查報告給家長,以便及早發現學生可能存在的健康問題,並提供相應的醫學建議和幫助。此外,校園中還應建立學生健康紀錄,追蹤學生的健康狀況和發展。 另外,學校健康檢查也涉及到個人隱私和資料保護的問題。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學校在收集、處理和使用學生個人健康資料時,需要保護學生的隱私權益,確保資料的機密性和安全性,並遵守相關的法律要求。 最後,學校衛生法第8條的目的在於維護學生的健康狀態和提供健康的學習環境。透過定期健康檢查,學校能夠及早發現學生的健康問題,提供相應的醫學建議和幫助,促進學生的身心發展和學習成就,並減少因健康問題引起的學習和生活困擾。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6 制定)
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 前項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學生健康檢查可測知學生生長發育、健康情形,以早期發現及矯治體格缺點與疾病,並避免校園傳染性疾病之發生及蔓延;同時,學校可依據學生健康檢查結果,瞭解其身體之適應能力,安排教學及體育活動。因此,第一項規定學校應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
- 主管機關名詞
學生健康檢查可測知學生生長發育、健康情形,以早期發現及矯治體格缺點與疾病,並避免校園傳染性疾病之發生及蔓延;同時,學校可依據學生健康檢查結果,瞭解其身體之適應能力,安排教學及體育活動。因此,第一項規定學校應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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