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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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載入學生資料,併隨學籍轉移。
- 2.前項學生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但應教學、輔導、醫療之需要,經學生家長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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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9條的規定: 1. 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載入學生資料,併隨學籍轉移。 這項條文指出學校有義務將學生的健康檢查和疾病檢查結果紀錄在學生的資料中,並在學籍轉移時一同提供。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生在學校接受了健康檢查,該學校就應該將檢查結果紀錄在該學生的資料中。當這位學生轉學或畢業時,學校應該將這些健康檢查結果一同轉移給新的學校或提供給學生本人。 2. 前項學生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但應教學、輔導、醫療之需要,經學生家長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該條文指出學生的資料應該保密,不得無故透漏。然而,在教學、輔導、醫療等需要情況下,可以在學生家長同意或根據其他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提供學生的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生需要接受特殊教育或醫療照顧,學校可能需要提供學生的資料給相關的教育單位或醫療機構,但必須獲得學生家長的同意。另外,如果法律規定學校必須提供學生的資料,學校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提供這些資料。 以上回答根據《學校衛生法》第9條的內容進行解析,參考資料為《學校衛生法》本身。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6 制定)
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載入學生資料,併隨學籍轉移。 前項學生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但應教學、輔導、醫療之需要,經學生家長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學生健康檢查資料應隨學籍轉移,以建立管理系統,並落實本法促進學生健康之目的。 二、第二項規定除因教學、輔導、醫療等事項,經學生家長同意或監護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外,學生健康檢查資料,應予保密,以與醫療法等醫事相關法律之規定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規定學生健康檢查資料應隨學籍轉移,以建立管理系統,並落實本法促進學生健康之目的。 二、第二項規定除因教學、輔導、醫療等事項,經學生家長同意或監護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外,學生健康檢查資料,應予保密,以與醫療法等醫事相關法律之規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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