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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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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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衛生法第10條規定,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根據這條法規,學校在學生健康檢查後,需要進行相應的健康指導,並針對學生的體格缺點進行矯治或將其轉介治療。 舉例來說,在學生健康檢查中,如果發現某位學生有體格缺點,例如脊椎偏曲或視力問題,根據這項法規,學校應該提供相關的健康指導措施,例如推薦學生接受特定的運動或伸展運動,以改善脊椎偏曲問題。同時,學校也可以將學生轉介至專業的醫療機構進一步治療,例如眼科專科醫院,以解決視力問題。 參考資料:學校衛生法第10條 《學校衛生法》是中華民國的一個法律,其中第10條規定了學校應該如何根據學生健康檢查結果進行相關的健康指導和矯治治療。該法規定可在行政院衛生署的官方網站上找到:https://www.mohw.gov.tw/dl-19217-0b5c3d61-a66d-4779-bb70-71b11159d3a6.html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6 制定)
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
立法理由規定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辦理缺點矯治及轉介,並施予健康指導,以發揮其檢查之教育意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6 制定)
規定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辦理缺點矯治及轉介,並施予健康指導,以發揮其檢查之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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