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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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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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11條,學校對於學生常見的體格缺點或疾病,如視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肥胖及營養不良,有義務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這表示學校應該提供相應的醫療保健服務,包括提供視力檢查、齲齒治療、寄生蟲防治、肝炎預防與治療、脊椎彎曲的健康教育、運動傷害的預防與護理、肥胖及營養不良的指導等。這些工作有助於確保學生身體健康並促進他們的學習。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6 制定)
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宗旨,列出學生常見之體格缺點或疾病,透過學校採取預防及矯治工作,以維護學生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6 制定)
配合本法宗旨,列出學生常見之體格缺點或疾病,透過學校採取預防及矯治工作,以維護學生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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