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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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