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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學校衛生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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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12條,學校對於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這表示學校有責任提供相關支援措施,以確保這些學生能夠平等地接受教育。在某些情況下,學校也可以調整這些學生的課業和活動,以符合他們的特殊需求。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對於患有精神疾病或身心障礙的學生,學校在輔導和照顧上應該採取更為謹慎的態度。他們應該確保不歧視這些學生,並提供適當的支援和資源,以確保他們能夠適應學校環境。 參考資料: 1. 學校衛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500002&FLNO=12) 2. 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_rpt.php?expno=382)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10116 制定)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立法理由對於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等重大傷病之學生,學校應採取必要之照顧及輔導措施,以保障其生命及健康。

(1021129 修正)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立法理由為周全保障各項疾病學生的就學安全與保障受教權,增列罹患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身心障礙之學生納入輔導適用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6 制定)

對於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等重大傷病之學生,學校應採取必要之照顧及輔導措施,以保障其生命及健康。

(1021129 修正)

為周全保障各項疾病學生的就學安全與保障受教權,增列罹患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身心障礙之學生納入輔導適用範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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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衛生法第 12 條規定:「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衛生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衛生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