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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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 2.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並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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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13條,對於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的風險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採取防疫和監控措施;在必要情況下,可以禁止進校。同時,為了阻止傳染病在學校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可以下令停課,並應該提供學校適當的防疫物資支援。 參考資料: - 學校衛生法第13條(最新修訂日期為2019年12月12日),可參考行政院院管處字第1080021638號函公告,資訊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23
立法沿革 2 版
(0910116 制定)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立法理由一、教職員工染患疾病時,應採取防疫、監控措施,如消毒、檢疫,並依「傳染病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衛生單位報告。 二、為遏止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依實際情形與疫情發展下令所屬學校採局部或全面停課。 三、學校是學生集體活動之主要場所,倘未做好防疫措施,極易導致傳染病蔓延。
(1091224 修正)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並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教職員工染患疾病時,應採取防疫、監控措施,如消毒、檢疫,並依「傳染病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衛生單位報告。 二、為遏止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依實際情形與疫情發展下令所屬學校採局部或全面停課。 三、學校是學生集體活動之主要場所,倘未做好防疫措施,極易導致傳染病蔓延。
照民進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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