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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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學生入學後之預防接種工作。
- 2.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應完成入學前之預防接種;入學前未完成預防接種者,學校應通知衛生機關補行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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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衛生法第14條規定學校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學生入學後之預防接種工作。具體來說,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應在入學前完成預防接種,若入學前未完成接種,學校應通知衛生機關補行接種。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學校在學生入學後有責任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推行預防接種工作。特別是針對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他們應在入學前完成預防接種。如果學生在入學前未能完成接種,學校應通知衛生機關,並協助學生完成相應的接種工作。 範例: 舉例來說,某國民小學的一年級新生未能在入學前完成預防接種。根據學校衛生法第14條的規定,該學校應立即通知衛生主管機關,並協助學生補行接種。衛生機關可能會派遣相關人員至學校進行接種工作,以確保學生的健康和預防疾病的傳播。這樣的做法符合法律要求,保障了學生的健康和學校的衛生安全。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6 制定)
學校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學生入學後之預防接種工作。 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應完成入學前之預防接種;入學前未完成預防接種者,學校應通知衛生機關補行接種。
立法理由一、預防接種是預防傳染疾病發生與蔓延之重要措施,目前衛生行政單位配合國民之生長發育狀況,定期實施預防接種,本法規定學校亦應配合。 二、規定國小一年級新生應完成入學前之預防接種,入學前未完成者,學校應通知衛生機關補行接種。
- 主管機關名詞
一、預防接種是預防傳染疾病發生與蔓延之重要措施,目前衛生行政單位配合國民之生長發育狀況,定期實施預防接種,本法規定學校亦應配合。 二、規定國小一年級新生應完成入學前之預防接種,入學前未完成者,學校應通知衛生機關補行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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