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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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
- 2.前項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3.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採緊急救護措施,同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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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15條的規定,學校應依照第二項的準則制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加強急救知識。具體的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來制定。此外,如果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的情況,應當同時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通報直轄市、縣(市)的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參考資料: - 學校衛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48) 根據學校衛生法的相關資料,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以及加強急救知能。另外,學校發現食品中毒情形應當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立法沿革 2 版
(0910116 制定)
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 前項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由於實驗、實習、體育活動等造成之傷害種類繁多,為減少或降低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之危害,建立其相關急救知能,乃規定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
(1021129 修正)
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 前項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採緊急救護措施,同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綜合各提案酌作文字修正,增訂學校應採緊急救護措施規定,以求周延。
- 主管機關名詞
由於實驗、實習、體育活動等造成之傷害種類繁多,為減少或降低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之危害,建立其相關急救知能,乃規定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綜合各提案酌作文字修正,增訂學校應採緊急救護措施規定,以求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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