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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學校衛生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2.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3.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
  4. 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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