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
- 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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