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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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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2. 2.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3. 3.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
  4. 4.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衛生法第16條規定了學校在健康相關課程方面的要求。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這項規定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必須開設健康相關課程,而專科以上學校則可以根據需要自行決定是否開設該課程。 2.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根據這項規定,健康相關課程的設計應考慮到學生的成長和發展特點,兼顧知識、情感和技能等方面的培養。 3.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 這項條文要求在健康相關課程中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培養正確的飲食習慣,尊重生命和自然,培養環境保護意識,深入了解食材來源,並了解國家和地區的飲食文化。 4. 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這項規定要求學校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的準備過程,即讓學生參與餐飲的規劃、製作等活動中。 以上解釋參考了《學校衛生法》第16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3

(0910116 制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立法理由為增進國民健康知識、培養健康態度和習慣,世界各國多於各級學校中開設健康教育相關課程。

(1021129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營養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   學校得安排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立法理由一、我國學校營養午餐之開辦,從早期濟貧或改善學生營養不足,隨社會進步擴大辦理普遍供應,同時也衍生出健康營養、衛生安全、採購弊案等問題缺失。管理機制未臻完備下,提供營養午餐背後更深刻之營養教育與飲食文化之提升,卻長期被忽略。本法雖規定學校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然實則未見落實。   二、人生初期養成的進食習慣將影響一生的健康,營養教育不僅是認識各種營養素,尚包括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建立環境保護意識、對餐食提供者之敬意、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   三、據上所述,參酌外國立法例之規定,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

(1041214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   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立法理由一、我國近年歷經多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引發國人對於健康飲食品質的日益重視,同時亦體認到健康飲食教育的重要性,及其與環境保護、農業復興、文化傳承的緊密關聯。過去所稱「營養教育」一詞無法涵括健康飲食教育所欲建立正確飲食習慣、傳遞生命教育、環境倫理、飲食文化之豐富內涵,「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原國民營養法)草案亦將「營養教育」擴充為「健康飲食教育」,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改原條文第三項文字。   二、為達成第三項健康飲食教育之目的,「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學校應積極鼓勵學生參與從土地到餐桌,食材種植、採收、販賣或調理之過程,讓學生透過親身體驗了解食物的原貌,培養選擇食物的能力,並從中體認自我與土地的聯結,爰修改原條文第四項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6 制定)

為增進國民健康知識、培養健康態度和習慣,世界各國多於各級學校中開設健康教育相關課程。

(1021129 修正)

一、我國學校營養午餐之開辦,從早期濟貧或改善學生營養不足,隨社會進步擴大辦理普遍供應,同時也衍生出健康營養、衛生安全、採購弊案等問題缺失。管理機制未臻完備下,提供營養午餐背後更深刻之營養教育與飲食文化之提升,卻長期被忽略。本法雖規定學校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然實則未見落實。   二、人生初期養成的進食習慣將影響一生的健康,營養教育不僅是認識各種營養素,尚包括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建立環境保護意識、對餐食提供者之敬意、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   三、據上所述,參酌外國立法例之規定,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

(1041214 修正)

一、我國近年歷經多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引發國人對於健康飲食品質的日益重視,同時亦體認到健康飲食教育的重要性,及其與環境保護、農業復興、文化傳承的緊密關聯。過去所稱「營養教育」一詞無法涵括健康飲食教育所欲建立正確飲食習慣、傳遞生命教育、環境倫理、飲食文化之豐富內涵,「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原國民營養法)草案亦將「營養教育」擴充為「健康飲食教育」,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改原條文第三項文字。   二、為達成第三項健康飲食教育之目的,「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學校應積極鼓勵學生參與從土地到餐桌,食材種植、採收、販賣或調理之過程,讓學生透過親身體驗了解食物的原貌,培養選擇食物的能力,並從中體認自我與土地的聯結,爰修改原條文第四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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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衛生法第 16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衛生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衛生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