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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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
- 2.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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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17條的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該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主管機關或學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推薦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 根據2017年修正的學校衛生法,學校要進行衛生教育課程,必須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教師進行教學。這樣的教師被稱為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根據該法第17條,這些教師需要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提高其教學方法和教學效果。此外,主管機關或學校也可以有必要的時候推薦教師參加衛生課程的進修。這樣的進修有助於教師增加健康相關知識和技能,提供更好的教學服務。 參考資料: - 學校衛生法 [2021年修改]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26)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6 制定)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 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
立法理由一、醫療發展日新月異,爰於第一項規定健康相關教師應參與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 二、為增進教師指導學生健康之知能,第二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116 制定)
一、醫療發展日新月異,爰於第一項規定健康相關教師應參與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 二、為增進教師指導學生健康之知能,第二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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