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學校衛生法17

快速跳轉
  1. 1.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
  2. 2.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17條的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該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主管機關或學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推薦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 根據2017年修正的學校衛生法,學校要進行衛生教育課程,必須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教師進行教學。這樣的教師被稱為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根據該法第17條,這些教師需要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提高其教學方法和教學效果。此外,主管機關或學校也可以有必要的時候推薦教師參加衛生課程的進修。這樣的進修有助於教師增加健康相關知識和技能,提供更好的教學服務。 參考資料: - 學校衛生法 [2021年修改]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26)

立法沿革 1

(0910116 制定)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   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

立法理由一、醫療發展日新月異,爰於第一項規定健康相關教師應參與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 二、為增進教師指導學生健康之知能,第二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116 制定)

一、醫療發展日新月異,爰於第一項規定健康相關教師應參與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 二、為增進教師指導學生健康之知能,第二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學校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