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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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 2.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哺育母乳環境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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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21條,學校的籌設應考慮到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此外,學校的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哺育母乳環境設施等,必須符合相關法令所規定的標準。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相關範例: -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學校的校址應該要考慮到地質條件,例如是否位於地震帶或地滑區,以確保校園的安全性。 -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學校的廁所應該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的衛生標準,例如個別馬桶、洗手設備等必要設施的配備。 然而,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最新的相關法令文件,故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立法沿革 2 版
(0910116 制定)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兒童與青少年健康,避免不良之學校環境危害教職員工生之健康,第一項規定新設學校應考慮其校址之環境因素。 二、第二項規定學校應提供符合衛生、安全標準之基本設備,以維護及增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
(1041214 修正)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哺育母乳環境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 二、政府因而鼓勵國人多加生育,惟國內現行公共場所的「哺育母乳之婦女環境設施」,就如「無障礙設施」一般,環境不夠友善,且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縣市母乳哺育率調查計畫」調查顯示,全國近3年哺乳親善環境滿意度達成率,2014年55.5%、2013年55.8%、2012年53.6%皆未達六成,以及100人以上中大型職場及學校之公共場所職場親善哺集乳室的競賽家數的統計亦是逐年遞減,從2012年2,067家、2013年1,465家,到2014年1,409家,導致家長與嬰幼兒於外出時,時常遭遇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幼兒等其他行動之不便。 三、爰此,為有效提升我國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之比例,以建立完善之無障礙哺乳環境設施,於原條文第二項增修規劃設置「哺育母乳環境設施」供民眾使用,以符本法立法目的。
- 法令名詞
一、為維護兒童與青少年健康,避免不良之學校環境危害教職員工生之健康,第一項規定新設學校應考慮其校址之環境因素。 二、第二項規定學校應提供符合衛生、安全標準之基本設備,以維護及增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
一、修正原條文。 二、政府因而鼓勵國人多加生育,惟國內現行公共場所的「哺育母乳之婦女環境設施」,就如「無障礙設施」一般,環境不夠友善,且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縣市母乳哺育率調查計畫」調查顯示,全國近3年哺乳親善環境滿意度達成率,2014年55.5%、2013年55.8%、2012年53.6%皆未達六成,以及100人以上中大型職場及學校之公共場所職場親善哺集乳室的競賽家數的統計亦是逐年遞減,從2012年2,067家、2013年1,465家,到2014年1,409家,導致家長與嬰幼兒於外出時,時常遭遇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幼兒等其他行動之不便。 三、爰此,為有效提升我國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之比例,以建立完善之無障礙哺乳環境設施,於原條文第二項增修規劃設置「哺育母乳環境設施」供民眾使用,以符本法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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