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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
  2. 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
  3. 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4.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5.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一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6. 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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