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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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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
主管機關
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認證
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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