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2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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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 2.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執行。 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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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23-1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到四十班以上的學校,應該至少有一名營養師。而各縣市主管機關也應該要配置相應的營養師人數。這些學校的營養師有以下職責: 1. 飲食衛生安全督導:負責監督學校的飲食安全衛生狀況。 2. 膳食管理執行:負責實施學校的膳食管理工作。 3. 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負責開展學校的健康飲食教育活動。 4. 全校營養指導:負責對整個學校進行營養指導。 5. 個案營養照顧:負責對個別學生進行營養照顧。 根據教育部公告的《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營養師的職能包括評估學生的營養狀況、制定個別化的膳食計畫、提供營養教育、與學校團隊合作設計和推行健康飲食政策等。學校衛生法第23-1條的設立是為了確保學生能夠獲得安全、均衡且營養豐富的飲食,並促進他們的健康成長。
立法沿革 2 版
(1021129 增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執行。 三、營養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移列第一項。 三、學校營養師職責角色重大,但編制卻未完全落實,影響到學校營養午餐與營養教育之辦理成效。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營養午餐之衛生安全管理出問題,很大原因是因學校欠缺相關管理知能所致。且駐校營養師面臨廠商供餐品質不良或食品安全事件時,仍須遵照學校首長指示辦理,欠缺獨立性,影響食品管理品質。故有必要將學校營養師之職責予以法制化,學校營養師在學校的地位確立,才能抵抗來自校長、團膳廠商的壓力。爰增列第二項。
(1041214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執行。 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
立法理由我國近年歷經多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引發國人對於健康飲食品質的日益重視,同時亦體認到健康飲食教育的重要性,及其與環境保護、農業復興、文化傳承的緊密關聯。過去所稱「營養教育」一詞無法涵括健康飲食教育所欲建立正確飲食習慣、傳遞生命教育、環境倫理、飲食文化之豐富內涵,「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原國民營養法)草案亦將「營養教育」擴充為「健康飲食教育」,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改第三項第三款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移列第一項。 三、學校營養師職責角色重大,但編制卻未完全落實,影響到學校營養午餐與營養教育之辦理成效。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營養午餐之衛生安全管理出問題,很大原因是因學校欠缺相關管理知能所致。且駐校營養師面臨廠商供餐品質不良或食品安全事件時,仍須遵照學校首長指示辦理,欠缺獨立性,影響食品管理品質。故有必要將學校營養師之職責予以法制化,學校營養師在學校的地位確立,才能抵抗來自校長、團膳廠商的壓力。爰增列第二項。
我國近年歷經多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引發國人對於健康飲食品質的日益重視,同時亦體認到健康飲食教育的重要性,及其與環境保護、農業復興、文化傳承的緊密關聯。過去所稱「營養教育」一詞無法涵括健康飲食教育所欲建立正確飲食習慣、傳遞生命教育、環境倫理、飲食文化之豐富內涵,「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原國民營養法)草案亦將「營養教育」擴充為「健康飲食教育」,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改第三項第三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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