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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第 2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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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
主管機關
,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執行。 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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