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2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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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
- 3.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並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在地食材供應事宜。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另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其稽查項目、校數等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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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衛生法第 23-2 條規定了關於學校午餐的相關業務和規範。根據該條款的內容,學校午餐的管理和監督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各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此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成員組成中現任家長佔四分之一以上。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設置廚房並協助在地食材供應事宜,補助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則定期會同地方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至於稽查項目和執行方式則由主管機關和地方政府共同訂定。 參考資料: - 學校衛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6
立法沿革 2 版
(1021129 增訂)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營養午餐如何評選優良廠商,淘汰不良廠商,是制度上應改進之處。在評選階段更應嚴格把關。爰此,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會應明定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學校午餐輔導會應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以擴大參與提高透明度、嚴謹流程與完善規範,來落實各校營養午餐之辦理及監督。 三、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移列第三項,為落實各級主管機關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餐食之補助,並酌作文字修正。
(1041214 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並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在地食材供應事宜。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另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其稽查項目、校數等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稽查各校營養午餐之責任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主動辦理外,中央主管機關也應積極為之,定期會同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確保校園食材安全無虞,為孩童飲食健康把關。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營養午餐如何評選優良廠商,淘汰不良廠商,是制度上應改進之處。在評選階段更應嚴格把關。爰此,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會應明定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學校午餐輔導會應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以擴大參與提高透明度、嚴謹流程與完善規範,來落實各校營養午餐之辦理及監督。 三、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移列第三項,為落實各級主管機關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餐食之補助,並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稽查各校營養午餐之責任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主動辦理外,中央主管機關也應積極為之,定期會同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確保校園食材安全無虞,為孩童飲食健康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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