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2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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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2.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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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衛生法第23-3條規定了學校辦理膳食的採購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學校在進行膳食採購時,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并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根據資料中提供的上述內容,原告與學校簽訂了學生營養午餐合約書,其中細述了食材的採購和送達方式。 另外,根據該條第2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須制定相關的採購契約範本,供學校參考和使用。 最後,根據該條第3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時應成立專戶,並依照會計法和相關規定處理收支帳務。此外,學校還應在每學期結束后的二個月內公告收支明細。然而,在提供的資料中沒有提到具體遵守此項規定的情況。
立法沿革 1 版
(1021129 增訂)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委外團膳學校與供餐廠商訂定之契約中,其違規計點及相關罰則普遍有過輕之現象。學校未依規定落實記點規範,食材驗收及履約管理等監督作為流於形式,相關品質規範形同具文,難以產生嚇阻功效。目前教育部已訂定「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供各校採用。因此於法律中增列授權規定,以增加其拘束力與強制力。學校應參考採購契約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以落實監督效能。爰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授權規定。 三、為防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採購發生弊端,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本注意事項及會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提升至本法明確規範,同時規定學校辦理午餐之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爰訂定第三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會計法法規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委外團膳學校與供餐廠商訂定之契約中,其違規計點及相關罰則普遍有過輕之現象。學校未依規定落實記點規範,食材驗收及履約管理等監督作為流於形式,相關品質規範形同具文,難以產生嚇阻功效。目前教育部已訂定「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供各校採用。因此於法律中增列授權規定,以增加其拘束力與強制力。學校應參考採購契約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以落實監督效能。爰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授權規定。 三、為防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採購發生弊端,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本注意事項及會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提升至本法明確規範,同時規定學校辦理午餐之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爰訂定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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