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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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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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24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同時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這表示這些學校禁止在校園內銷售或提供菸草產品、酒精飲料、檳榔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物質。此規定旨在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創造一個保護環境。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所以我們無法進一步闡述詳細情況。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6 制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立法理由一、為保護十八歲以下學生免受二手菸危害及避免教職員工吸菸行為對學生造成不良示範,爰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禁菸。 二、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得供應、販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係參諸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均有類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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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116 制定)
一、為保護十八歲以下學生免受二手菸危害及避免教職員工吸菸行為對學生造成不良示範,爰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禁菸。 二、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得供應、販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係參諸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均有類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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