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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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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學校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成績優異者,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機關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27條,各級主管機關對所屬學校進行學校衛生工作評鑑。如果學校在評鑑中表現優異,應予以獎勵。如果學校辦理學校衛生工作不善,應限期改善,如果屆期仍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則由主管機關進行議處。 依據教育部發出的 100年9月1日的台人(二)字第1000149931號函解釋,學校衛生工作評鑑的成績考核包括對學校整學年的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實際情形進行綜合評定。根據該信函的說明,教師的年終成績考核也會受到學校衛生工作評鑑的結果影響。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實施的省市政府衛生處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該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了服務獎金的發給原則和評分核計標準。此外,省市立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也對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進行了具體規定。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提高醫療水準和服務精神,所以有設立獎勵金制度來鼓勵醫師專注於工作。其中,醫師的專勤服務表現會被納入平時考核和年終考績的依據。

立法沿革 1

(0910116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學校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成績優異者,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機關議處。

立法理由學校衛生納入評鑑項目,可輔導學校加強實施並提高效率。另規定學校衛生保健評鑑結果之獎懲。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116 制定)

學校衛生納入評鑑項目,可輔導學校加強實施並提高效率。另規定學校衛生保健評鑑結果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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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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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衛生法第 27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學校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成績優異者,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衛生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衛生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