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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學校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成績優異者,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機關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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