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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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和學校應按年度編列學校衛生保健經費,並應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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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26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和學校需要每年編列學校衛生保健經費,並且該款項必須是專款專用的。這表示學校衛生保健經費不能被用於其他用途,而必須專門用於衛生保健相關的活動和設施。例如,這筆經費可以用於提供學生的健康檢查、疫苗接種計畫、衛生設施維護和改善,或是健康教育活動等。這樣做有助於確保學校有足夠的資源和專業人員來提供學生所需的衛生保健服務。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6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和學校應按年度編列學校衛生保健經費,並應專款專用。
立法理由一、學校衛生保健工作有很高的投資報酬率。美國疾病管制中心研究顯示,學校衛生之投資報酬率為一比十四,其報酬率在國民保健之方法上,僅次於預防接種,而排列第二。 二、若無專款專用的限制,易被行政裁量權所挪用,編列預算有流於形式之弊,造成濫用。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116 制定)
一、學校衛生保健工作有很高的投資報酬率。美國疾病管制中心研究顯示,學校衛生之投資報酬率為一比十四,其報酬率在國民保健之方法上,僅次於預防接種,而排列第二。 二、若無專款專用的限制,易被行政裁量權所挪用,編列預算有流於形式之弊,造成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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