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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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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下列緊急救護訓練課程至少四十小時,每二年接受複訓課程八小時,並均應取得合格證明: 一、教學醫院辦理之緊急救護訓練課程。 二、各級主管機關、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或許可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緊急救護訓練課程。
  2. 2.前項四十小時訓練課程,應包括緊急醫療救護概論、病患身體評估、基本急救技術、急救器材使用、創傷病患評估與處置、創傷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環境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檢傷分類與大量傷病處理、急救教學與教案設計、綜合演練及考試。
  3. 3.第一項八小時複訓課程,應自前項課程中選擇實施,並應通過實作考
  4. 4.前項規定,自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後二年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教育部主管各级学校紧急伤病处理准则第6条的规定,学校护理人员应接受至少40小时的紧急救护训练课程,并每两年接受8小时的复训课程,同时需要取得合格证明。这些训练课程可以由教学医院提供,也可以由各级主管机关、卫生和消防主管机关或其委托或许可的机构、学校或团体提供。其中40小时的训练课程应包括紧急医疗救护概论、病患身体评估、基本急救技术、急救器材使用、创伤病患评估与处理、非创伤急症病患评估与处理、环境急症病患评估与处理、检伤分类与大量伤病处理、急救教学与教案设计、综合演练和考试。8小时的复训课程应从上述课程中选择,并需要通过实作考核。这些规定自教育部发布准则的日期后两年开始实施。 范例参考资料:依据「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兼任教師及職員之任用辦法」与「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及職員之任用辦法」,根据第七条「護理人員」相关规定,辖区的医学中心或医院应进行必要的紧急护理培训课程,以提升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并确保学生的健康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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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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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 6 條規定:「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下列緊急救護訓練課程至少四十小時,每二年接受複訓課程八小時,並均應取得合格證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