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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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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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 5 條,學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隊)。 這個法規要求學校協助教職員工和學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並進行緊急救護情境演習。訓練至少要有四小時的教學內容。同時,學校也鼓勵教師組織急救社團或隊伍,以提供更好的緊急救護服務。這樣的訓練和組織可以確保學校有能力應對突發的傷病事件,並提供適時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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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