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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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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公告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與當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連結合作事項。 二、教職員工之分工及職責事項。 三、學校緊急通報流程、救護經費、護送交通工具、護送人員順序、職務代理及其他行政協調事項。 四、緊急傷病事件發生時,檢傷分類與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撥打一一九專線與通報警察機關之注意事項、即時聯絡學生家長告知處理措施及其他救護處理程序事項。 五、身心復健之協助事項。 六、對外說明及溝通機制。
  2. 2.學校不能依前項第四款規定,即時聯絡學生家長告知處理措施者,仍應繼續執行緊急傷病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4條,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公告之。該規定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事項: 一、與當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連結合作事項:學校應與當地的緊急醫療救護系統進行合作連結,以確保在緊急情況下的傷病處理能夠順利進行。 二、教職員工之分工及職責事項:學校應明確指定教職員工在緊急傷病處理中的分工和職責,確定各人的職責範圍。 三、學校緊急通報流程、救護經費、護送交通工具、護送人員順序、職務代理及其他行政協調事項:學校應訂立緊急通報流程,確定經費供應、交通工具和人員的護送順序,並有相應的備案和行政協調措施。 四、緊急傷病事件發生時,檢傷分類與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撥打119專線與通報警察機關之注意事項、即時聯絡學生家長告知處理措施及其他救護處理程序事項:學校應根據緊急傷病事件的不同情況,訂定相應的檢傷分類和施救步驟,決定護送就醫的地點,並應遵循通報警察機關和聯絡學生家長的相關注意事項。 五、身心復健之協助事項:學校應提供相應的身心復健協助,以促進傷病學生的康復過程。 六、對外說明及溝通機制:學校應制定對外的說明和溝通機制,以向社會公眾和相關當事人提供必要的資訊和說明。 如果學校無法依照第四款的規定即時聯絡學生家長告知處理措施,仍應繼續執行緊急傷病處理。 參考資料: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最新版本。

  • 程序事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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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 4 條規定:「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公告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與當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連結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