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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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其項目如下: 一、急性腹瀉、嘔吐。 二、急性疼痛,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 三、急性出血。 四、急性中毒或過敏反應。 五、突發性體溫不穩定。 六、呼吸困難。 七、意識不清。 八、異物進入體內。 九、罹患精神疾病之人有危及他人或自己安全之虞。 十、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 十一、生命徵象不穩定或心跳停止。 十二、應立即處理之法定傳染病。 十三、其他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
- 2.本準則所稱處理,指學校應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緊急傷病之急救及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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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3條,緊急傷病的項目包括急性腹瀉、嘔吐、急性疼痛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急性出血、急性中毒或過敏反應、突發性體溫不穩定、呼吸困難、意識不清、異物進入體內、罹患精神疾病之人有危及他人或自己安全之虞、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生命徵象不穩定或心跳停止、應立即處理之法定傳染病,以及其他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 此準則中所稱的處理指的是學校應該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緊急傷病時的急救及照護。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已於教育部官網查閱,最新修改日期為2020年11月23日)
- 重傷害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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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