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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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其緊急傷病處理,得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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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 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主管的學校可以依照這個準則的規定來處理緊急傷病情況。舉例來說,如果某一所縣立學校發生緊急傷病事件,該學校可以參照這個準則的內容來進行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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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