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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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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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9條,該準則自發布日起生效。有關準則的參考資料為教育部105年10月5日台教資字第1050039906號函,並於該函中明確指出該準則自該函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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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