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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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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館藏品圖像資料之出版品公開使用或發行前,申請人應以書面送經本館審查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歷史博物館所藏品的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第14條,申請人在出版品公開使用或發行該圖像資料之前,應向博物館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審查同意。該條款要求在使用圖像資料之前,必須經過國立歷史博物館的審查程序,並取得他們的同意。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未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此條款有關聯。因此,對於這個問題,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釋義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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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第 14 條規定:「使用本館藏品圖像資料之出版品公開使用或發行前,申請人應以書面送經本館審查同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