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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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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使用之出版品為無實體物之數位出版品(如:電子書、網頁等),則授權期間以二年為單位,超出二年者,以年為單位每年計付一次翻攝費(須於申請時載明並付清),且該出版品內所含本館藏品圖像之解析度,應低於一百二十 DPI。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第13條,申請人如果要使用無實體物之數位出版品(如:電子書、網頁等),授權期間以二年為單位,超過二年的使用則需要每年支付一次翻攝費(在申請時必須提前申報並支付),此外,使用的出版品內所含的本館藏品圖像解析度應該低於120 DPI。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想要使用一本電子書,並在書中使用國立歷史博物館的藏品圖像,授權期間為三年,那麼他需要在申請時支付三年的翻攝費。此外,他必須確保電子書中所使用的圖像解析度低於120 D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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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第 13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使用之出版品為無實體物之數位出版品(如:電子書、網頁等),則授權期間以二年為單位,超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