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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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藏品圖像提供,須按本館所訂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且使用者於圖版刊載時須註明為「國立歷史博物館館藏」字樣,但不得使用本館標準字樣及圖樣或其他使他人誤認與本館有特殊授權或合作之情事,並於出版品發行後致贈本館樣書(品)兩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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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第4條的規定,當使用者想要使用博物館的藏品圖像時,需要按照博物館所制定的收費標準支付費用。此外,在使用圖像時,使用者必須在圖版上註明「國立歷史博物館館藏」的字樣。然而,使用者不得使用博物館的標準字樣、圖樣或其他可能使人誤認為與博物館有特殊授權或合作關係的內容。在出版品發行後,使用者需要向博物館贈送兩份樣書供參考。 參考資料: 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取自 https://www.nmh.gov.tw/ch/Home 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公告日期:2019/05/24)》。取自 https://www.nmh.gov.tw/_file/201412/files/20190307/0319%C9%7C%A6%FD%BBP%C5%DA%A5%AD%BBo__20190524%E5%85%AC%E5%91%8A%E6%AA%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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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