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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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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
  2. 2.前項關係人交易,指學校法人或學校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買賣、租賃、資金借入行為: 一、董事、監察人或校長。 二、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配偶。 三、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四、由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 五、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學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此條款要求學校在處理與關係人的交易時,必須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和作業程序,並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運作。 根據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35條規定私立學校為財團法人之登記者,取得法人資格,具有當事人能力。因此,學校作為財團法人與相關人員進行的買賣、租賃、資金借入行為就被視為關係人交易。而關係人包括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他們的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的親屬。此外,也包括由學校法人的董事或監察人所擔任董事長的法人,以及與學校法人董事有超過二分之一相同之法人。 針對這些關係人交易,學校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和作業程序,以確保內部控制的適當執行。例如,可以建立交易的審核機制,規範與關係人的交易必須經過充分的審查和批准。另外,也可以設置控制點,例如要求多位負責人員簽署,以確保關係人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總結起來,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要求學校在處理關係人交易時,訂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和作業程序,並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執行,以達到規範和監管關係人交易的目的。

  • 關係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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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學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前項關係人交易,指學校法人或學校與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