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學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此條款要求學校在處理與關係人的交易時,必須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和作業程序,並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運作。 根據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35條規定私立學校為財團法人之登記者,取得法人資格,具有當事人能力。因此,學校作為財團法人與相關人員進行的買賣、租賃、資金借入行為就被視為關係人交易。而關係人包括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他們的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的親屬。此外,也包括由學校法人的董事或監察人所擔任董事長的法人,以及與學校法人董事有超過二分之一相同之法人。 針對這些關係人交易,學校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和作業程序,以確保內部控制的適當執行。例如,可以建立交易的審核機制,規範與關係人的交易必須經過充分的審查和批准。另外,也可以設置控制點,例如要求多位負責人員簽署,以確保關係人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總結起來,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要求學校在處理關係人交易時,訂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和作業程序,並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執行,以達到規範和監管關係人交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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